通知公告

关于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4文章来源:未知

各学院、部门、研究所:

日前,接浙江省科技厅通知,科技厅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新的鉴定确认书,2006年已发科技成果鉴定确认书的,必须在2006年12月29日前完成鉴定工作,并到科技厅盖章,未能按期完成鉴定的确认书到期视同作废。

从2007年开始,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2007年要报奖的项目,必须在2007年二月底前进行成果登记并上网公示。

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请各学院和研究所抓紧动员,统一布署,按时完成报奖项目的成果登记工作。对于一些在技术水平方面没有肯定性结论的科技成果,将由学校或提请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审).有关成果鉴定(评审)和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科技处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6919102,王老师。(科技处)

附: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 下述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一) 有财政投入的各级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 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和科技成果。

(三) 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

二、 除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三、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级其它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成果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五、 省级行政部门、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授权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六、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七、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持有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三) 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办理省科技成果登记需填写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 应用技木关成果: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行业准许证明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三) 基础理论类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四) 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九、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给予登记号,经过2个月的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十、 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在完成成果登记后,应及时将已或登记证书的科技成果登录至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时登录国家科技部成果数据库。

十一、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在浙江科技信息网上公告。

十二、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对照第八点规定提交的相应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归档备查。

十三、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涉及到成果登记中介机构责任的,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处理。

十四、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 在未落实好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之前,可暂由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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