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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作者: 来源:新闻网 时间:2016-04-13
 

编者按近日,学校正式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章程》,标志着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向前迈出重要一步。学校章程的编制与发布,历经广泛征集意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省教育厅前置审核,省教育厅专家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充分凝聚了杭电人的集体智慧,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报特全文刊登,以飨读者。

序言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杭州航空工业财经学校,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杭州电子工业学院,2003年原杭州出版学校整体并入,2004年更名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先后隶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2000年实行浙江省与信息产业部共建、以浙江省管理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

学校立足浙江、依托行业、面向世界、服务社会、支持国防,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弘扬笃学力行、守正求新的校训精神,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与必备的办学条件。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名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简称杭电;英文名称为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缩写为HD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1158号,设有下沙、文一和东岳等校区,其中下沙校区为主校区。

学校官方网站地址为http://www.hdu.edu.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发展为根本,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科技创新、引领社会的方针,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创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七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确定办学目标,调整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与机制。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完善招生监督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调整学生修业年限,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高水平科学研究,以重大现实需求为主攻方向,自主开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发展,自主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科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招收培养优秀境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在有关规定范围内,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决策贯彻民主决策原则。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规程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以及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三)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批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设立和撤销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授权、指导、监督和评估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相关的学术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科、学位与教学的校领导,学院负责学位管理的领导,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授或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校确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等的需要设立学院(教学部),按照学校宏观决策、职能部门指导服务、学院(教学部)自主运行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院(教学部)是学校内部办学实体。学校赋予学院(教学部)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运行。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部)决策机构。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涉及学院(教学部)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按规定交由学术委员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办理退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权益救济等制度,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站内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录取并且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享有奖励、资助、学习、交流等政策和机会;

(四)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开展文娱体育及创新、创意、创业等活动;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参与学校管理活动,对学校教育教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合法利益的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循校训,专心学业,勇于创新;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爱护学校公共财产;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支持系统,建立健全资助体系和奖惩机制;支持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交换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校友

第四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力量。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按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可授予名誉校友称号。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联络全球校友,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播学校发展信息,弘扬学校精神文化;开展校友服务,助力校友成长,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属性的校友分会,校友总会与各地区、各类校友组织是指导与合作的关系。各校友组织在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开展校友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周。校友周为每年10月的第四周。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办学实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章程或协议独立运行。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参与决策咨询。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提升办学水平与社会影响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徽志为双环套形,内环中心是由英文小写字母e演变成的浪潮造型,寓意学校处于信息时代前沿;内环下方是“1956”。外环上方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外环下方是“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学校标准色为杭电蓝

第五十六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七条  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底蓝字的长方形旗帜。校旗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与横式中英文校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五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32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工作: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动;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内容及其执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三条  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